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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 0980213098 號
  要  旨:
關於教育部積極研修教師法,針對不適任教師之處理,依停聘、解聘或不
續聘法律效果之不同,分別訂定其適用要件,因此,教師如經解聘或不續
聘復經撤銷確定,其原聘任關係即予恢復,原服務學校應自原解聘或不續
聘執行日期繼續聘任該師,亦應同時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報教育部辦理
刪除通報資料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