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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教師法第 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125 號
  要  旨:
按行為時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列舉 9  款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教師之
事由,其中第 6  款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並非單以教師行為不檢作為
解聘、停聘、不續聘其之事由;換言之,教師行為不檢,並非當然即有損
師道,須其行為不檢達有損師道之程度,始足該當該解聘、停聘、不續聘
教師之要件。又所謂有損師道,具有倫理價值判斷內涵;鑑於教師之解聘
、停聘及不續聘,涉及學生良好受教權及保障教師工作權之利益衡量,則
教師行為不檢之情節,自應已達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其他各款規定相
當之嚴重程度者,始得構成有損師道之評價。至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依現行教師法規定,不僅係學校得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之事由,且
係擔任教師之消極資格,準此,學校依該事由解聘教師,固無期間之限制
,惟教師與私立學校間基於聘任形成私法契約關係,有關教師之解聘、停
聘或不續聘,基於公益之維護,其事由及程序既受教師法規定之限制,且
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始生效力,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應實質
審查其適法性,始得為核准之決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746 號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屬「一般性之資訊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資訊之權利
,係屬「實體權利」,凡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
資訊,除具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
外,政府均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適當之方式適時主動公開;或
應人民申請時按政府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
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倘人民依法申請政府機關提供其「持有」
或「保管」之政府資訊,該受理申請之政府機關即應於期間內為準駁之決
定;如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中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因關於
政府資訊之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係採「分離原則」,受理申請之政府機關
仍應就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798 號
  要  旨:
學生對於並未直接影響受教權之學期成績評定,依法不得提起申訴或訴願
。倘學校錯依訴願法規定進行重新審查,並將原成績評定撤銷後函覆學生
,此一錯誤函復並不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4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599 號
  要  旨:
私立大學與所屬老師間之聘任契約雖屬私法關係,然就教師之不續聘事項
之決議過程,仍應遵守正當程序之法律原則。故私立大學校教評會成員有
無具利害關係而應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事由時,仍應依迴避法理並參酌行
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就具體個案認定處理。

5 裁判字號: 108年裁字第 478 號
  要  旨:
公立學校與所屬教師間雖屬行政契約關係,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所屬(轄)教師辦理成績考核,直接發生教師
得否晉級、給與多少考核獎金之法律效果,並非基於契約關係所
為之意思表示

6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200 號
  要  旨:
教育部補助未獲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或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之大專院校實
施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申請作業要點係由學校提報計畫向教育部申請撥
款予該校,以補助該校所提報特殊優秀人才薪資,達延攬、留住該特殊優
秀人才而提升該大學教學研究或服務績效之目的。因此,學校提報之計畫
須載明申請適用對象之背景及未來績效對學校特色發展策略之助益,學校
為執行計畫且得編列配合款併將經費之運用報部審核,經教育部綜合考量
決定是否予以補助。此補助之受益處分相對人乃學校,學校提報之特殊優
秀人才僅係補助款項之適用對象,學校有將補助款及自身之配合款,發給
受補助之教師,且就受補助對象提出之績效自評報告,有為績效自評報告
之初步審查,並轉送教育部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111年抗字第 61 號
  要  旨:
私立學校性平會就所聘任教師為騷擾案成立之調查、認定,及適當懲處係
學校騷擾案成立之調查、認定,及適當懲處係學校騷擾案成立之調查、認
定,及適當懲處係學校騷擾案成立之調查、認定,及適當懲處係學校騷擾
案成立之調查、認定,及適當懲處係學校騷擾案成立之調查、認定,及適
當懲處係學校騷擾案成立之調查、認定,及適當懲處係學校基於私法上聘
約關係所為之管理措施或處置,並非基於私法上聘約關係所為之管理措施
或處置,並非基於私法上聘約關係所為之管理措施或處置,並非行政處分
。

8 裁判字號: 99年裁字第 2913 號
  要  旨:
對再申訴或相當於再申訴之訴願決定得表示不服者,僅以教師為限,至於
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因受上級主管機關之監督,僅能依評議決定或
訴願決定內容確實執行,尚不得據以表示不服。

9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139 號
  要  旨:
按有關私立大專院校教師之「不續聘」之處置,對私立大專院校教師工作
權及學術自由之侵害,並不下於「教師資格及升等」,故解釋有關教師法
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款「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而不續聘)時,自宜
加以限制,不得任由當事人於聘約中任意約定。又教上開所謂之「違反聘
約情節重大」,乃指與同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相類似危害情
形,方得不予續聘。承前所述,私立學校教師之身份既受教師法第 14 條
第 1  項第 8  款之保障,是所謂「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當事人尚不得
以契約任意約定,亦不得由學校內部管理辦法任意規定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