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 14-1、29、33 條、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 在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決議之日起十日內報 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時,應依行政 程序法相關規定詳載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以維護當事人救 濟權益,並避免發生行政程序法所定延長救濟期間情事
依據行政程序法、教師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規定,關於教師涉及校園性 侵害或性騷擾案件申復時點疑義
有關國中教師年資爭議案,地方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發布之該地方教師申訴 評議委員會會議決議通知是否有效及對學校是否具拘束力之疑義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所稱「行政行為」,係指行政機 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 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故必須行政機關所為行為係屬公權 力行政範疇,方有行政程序法適用,又具體行為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應 就各種事項分別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