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14 條係規定,依本條例退休者,如再任公教人員 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其退休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 算,亦即其係基於鼓勵久任及本於學校教職員退休給與制度之整體性及衡 平性等項考量,將相關年資分離計算,自屬立法政策之選擇,而和平等原 則、比例原則無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權除斥期間之起算點,在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且其撤 銷純係因法律適用之瑕疵時,應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 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時起算。尚不得逕以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收受教育部通 案性解釋之函釋,即認其已知悉有撤銷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