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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教師法第 1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291 號
  要  旨:
察覺期重在事實之查證,倘發現教師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情事,
即應進入輔導期;如係察覺期終結後始發生之相關事實,倘該項事實經學
校查證發現屬不適任相關事實,且亦經過輔導期之相關輔導程序而無效果
者,應得於評議程序時併予斟酌考量;非謂察覺期終結後發生之相關事實
,一律不得於之後之評議期程序斟酌考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