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覺期重在事實之查證,倘發現教師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情事, 即應進入輔導期;如係察覺期終結後始發生之相關事實,倘該項事實經學 校查證發現屬不適任相關事實,且亦經過輔導期之相關輔導程序而無效果 者,應得於評議程序時併予斟酌考量;非謂察覺期終結後發生之相關事實 ,一律不得於之後之評議期程序斟酌考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