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私立學校法第 8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0年停更一字第 1 號
  要  旨:
按行為時之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校長之選聘為私立學校董
事會之職權,雖然依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及第四條但書等規定,
直轄市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校長,需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即直轄市政
府「核准」後聘任之,亦即須經核准之後,獲董事會遴選之校長始與其私
立學校發生民事委任之法律關係,惟依行為時之私立學校法及依該法第八
十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關於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監督規定,並未明文賦
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董事會為行使該法第二十
二條第二款「校長之選聘及解聘」之職權,而訂定該辦法的權限。是以揆
諸上開說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無擅以公權力措施介入前揭選聘及解聘
辦法之餘地,而只能於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董事會遴選校長並依法陳報後,
始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參酌相關法令規定審查校長人
選是否具備法定資格,而為是否核准其選聘之行政處分,則聲請人之陳報
行為,自已完成應盡之義務,要不能謂其程序不合。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