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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私立學校法第 6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517 號
  要  旨: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權除斥期間之起算點,在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且其撤
銷純係因法律適用之瑕疵時,應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
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時起算。尚不得逕以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收受教育部通
案性解釋之函釋,即認其已知悉有撤銷之原因。

2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296 號
  要  旨:
按「董事會之職權如左:五、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六、基金之管理。七、
財務之監督。」、「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
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
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等長期擔任學校董事,即負有管理
基金及監督財務之權責,景文高中財務狀況之重大違失並非一日形成,上
訴人等已難辭平時疏於善盡監督及管理之職責,直至被上訴人要求改正,
仍未依限改善,尤屬違背職務。至於董事會縱屬合議制,然管理基金及監
督財務,並非重要事項之決議,按諸上開規定,僅須過半數董事之出席,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即可議決而執行之。上訴人等七人已超過景文
高中董事會董事之半數,行使監督管理之職權,並無困難。被上訴人要求
限期改選董事及限期說明學校財務問題,皆係依法辦理,尚無矛盾,尤非
強人所難。且被上訴人解除上訴人等董事職務之前,上訴人等始終未就重
大違規情事提出說明,其未依限整頓改善之情事,至為明確。上訴人所舉
回覆被上訴人之各該函件,均難據為上訴人卸免職責之認定。原審對各該
證據資料摒棄不採,並於理由項下載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本件判決
之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等語,亦難謂為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403 號
  要  旨:
上訴人之行為有違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
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六條規定之情事,甚為明顯。且觀諸原審前開事實之認
定,本件違反法令情節實屬重大,且其待整頓改善之情勢極為急迫。為維
護學生受教權益、社會公益及輔導私立學校建全發展之職責,被上訴人實
負有迅速整頓改善之重責。從而被上訴人適用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三項
規定,為本件處分,即難認有何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7年年訴字第 298 號
  要  旨:
新北市政府縱將已退休學校教職員退休所得重新審定事務之權限劃分予教
育局執行,然其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喪失管轄權外,不因其將權
限之一部委任或委託教育局辦理,而發生喪失管轄權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