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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私立學校法第 6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5 號
  要  旨: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14 條係規定,依本條例退休者,如再任公教人員
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其退休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
算,亦即其係基於鼓勵久任及本於學校教職員退休給與制度之整體性及衡
平性等項考量,將相關年資分離計算,自屬立法政策之選擇,而和平等原
則、比例原則無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517 號
  要  旨: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權除斥期間之起算點,在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且其撤
銷純係因法律適用之瑕疵時,應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
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時起算。尚不得逕以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收受教育部通
案性解釋之函釋,即認其已知悉有撤銷之原因。

3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244 號
  要  旨:
相對人自私立女中離職時之底薪僅為 290  薪額,嗣轉至公立學校任職時
之敘薪處分提敘至 475  薪額,兩者相距甚大,相對人實不難察覺,是其
顯未完全陳述真實狀況,縱其不知亦屬重大過失,是其信賴利益乃不值得
保護。

4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403 號
  要  旨:
上訴人之行為有違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
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六條規定之情事,甚為明顯。且觀諸原審前開事實之認
定,本件違反法令情節實屬重大,且其待整頓改善之情勢極為急迫。為維
護學生受教權益、社會公益及輔導私立學校建全發展之職責,被上訴人實
負有迅速整頓改善之重責。從而被上訴人適用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三項
規定,為本件處分,即難認有何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7年年訴字第 298 號
  要  旨:
新北市政府縱將已退休學校教職員退休所得重新審定事務之權限劃分予教
育局執行,然其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喪失管轄權外,不因其將權
限之一部委任或委託教育局辦理,而發生喪失管轄權之效果。

6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1837 號
  要  旨:
原告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規定要件判斷外
,於提供金錢給付之情形,尚須就受益人有無因該金錢之給付而耗用之,
或作成不能回復或難於回復之財產處置,其間並有因果關係者而論,若僅
消極受領給付,而非積極為上開行為者,即難認有信賴表現,自無信賴保
護原則之適用。本件原告僅係消極受領被告所核定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
金額之利息,其並未指出及舉證因該優惠存款金額之利息受領,而有如何
之耗用行為,或作成不能回復或難於回復之財產處置,自難認其信賴原違
法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而值得保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