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之行為有違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 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六條規定之情事,甚為明顯。且觀諸原審前開事實之認 定,本件違反法令情節實屬重大,且其待整頓改善之情勢極為急迫。為維 護學生受教權益、社會公益及輔導私立學校建全發展之職責,被上訴人實 負有迅速整頓改善之重責。從而被上訴人適用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三項 規定,為本件處分,即難認有何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私立學校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如構成董事會發生糾紛致無法召開會 議,或董事會有違反教育法令情事之一情形,而其情勢急迫或經限期改善 而無效果時,被上訴人即得依法解除全體董事之職務。本件肇因於董事長 挪用校產,學校董事會確有怠行職權並造成校務運作陷入困難之缺失,被 上訴人於限期要求改善後,上訴人等仍未處理,被上訴人依前述規定將上 訴人等停職接管,自屬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