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私立學校法第 4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741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與法效性要素有關,而涉及行政處分之認定者,有重覆處分與第
二次裁決之區別問題。重覆處分,係指行政機關以已有行政處分存在,不
得任意變更或撤銷為原因,明示或默示拒絕當事人之請求,甚至在拒絕之
同時為先前處分添加理由者,其不生任何法律效果,僅係單純事實敘述,
而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至於第二次裁決則係指行政機關
重新為實體上審查並有所處置,但並未變更第一次裁決之事實基礎及規制
性結論,此等處置乃是一個新的行政處分,能夠獨立於第一次處分之外,
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爭訟對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875 號
  要  旨:
行政決定基準時點與行政訴訟判斷基準時點,乃分屬不同概念,以課予義
務訴訟而言,其違法判斷基準時點,依目前學理及實務通說,原則上應以
事實審行政法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之法律及事實狀態為準,即行政法院須於
判決中宣示行政機關是否有為某一行政處分之義務,而此項宣示並非針對
當事人之申請於行政機關當初審查時是否應予核准,而係針對於法院判決
時當事人之請求權是否成立、行政機關有無行為義務之問題,自應綜合考
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法律及事實狀態,以為判斷。是以,言詞辯論
終結時,若本件所提起之訴訟無解於其申請事項之本案爭執,即依其所訴
事實,係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即屬無訴之利益,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行
政法院自得予以判決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