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自治與私人興學自由,均屬憲法層次關於學術自由之保障,並非私人 興學自由於任何事項均應對大學自治退讓。私立大學依據私立學校法及學 校捐助章程準則之規定,而於捐助章程中規定,學校董事會掌有審核該大 學組織規程之職權,並未增加法所無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