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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私立學校法第 3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296 號
  要  旨:
按「董事會之職權如左:五、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六、基金之管理。七、
財務之監督。」、「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
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
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等長期擔任學校董事,即負有管理
基金及監督財務之權責,景文高中財務狀況之重大違失並非一日形成,上
訴人等已難辭平時疏於善盡監督及管理之職責,直至被上訴人要求改正,
仍未依限改善,尤屬違背職務。至於董事會縱屬合議制,然管理基金及監
督財務,並非重要事項之決議,按諸上開規定,僅須過半數董事之出席,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即可議決而執行之。上訴人等七人已超過景文
高中董事會董事之半數,行使監督管理之職權,並無困難。被上訴人要求
限期改選董事及限期說明學校財務問題,皆係依法辦理,尚無矛盾,尤非
強人所難。且被上訴人解除上訴人等董事職務之前,上訴人等始終未就重
大違規情事提出說明,其未依限整頓改善之情事,至為明確。上訴人所舉
回覆被上訴人之各該函件,均難據為上訴人卸免職責之認定。原審對各該
證據資料摒棄不採,並於理由項下載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本件判決
之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等語,亦難謂為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403 號
  要  旨:
上訴人之行為有違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
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六條規定之情事,甚為明顯。且觀諸原審前開事實之認
定,本件違反法令情節實屬重大,且其待整頓改善之情勢極為急迫。為維
護學生受教權益、社會公益及輔導私立學校建全發展之職責,被上訴人實
負有迅速整頓改善之重責。從而被上訴人適用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三項
規定,為本件處分,即難認有何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1922 號
  要  旨:
私立學校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如構成董事會發生糾紛致無法召開會
議,或董事會有違反教育法令情事之一情形,而其情勢急迫或經限期改善
而無效果時,被上訴人即得依法解除全體董事之職務。本件肇因於董事長
挪用校產,學校董事會確有怠行職權並造成校務運作陷入困難之缺失,被
上訴人於限期要求改善後,上訴人等仍未處理,被上訴人依前述規定將上
訴人等停職接管,自屬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