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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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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730803000 號
要 旨:
臺北市建照工程未領得使用執照及擅自使用,應依建築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及同法第 86 條第 2 款規定辦理,另依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 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予已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