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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私立學校法第 2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296 號
  要  旨:
按「董事會之職權如左:五、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六、基金之管理。七、
財務之監督。」、「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
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
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等長期擔任學校董事,即負有管理
基金及監督財務之權責,景文高中財務狀況之重大違失並非一日形成,上
訴人等已難辭平時疏於善盡監督及管理之職責,直至被上訴人要求改正,
仍未依限改善,尤屬違背職務。至於董事會縱屬合議制,然管理基金及監
督財務,並非重要事項之決議,按諸上開規定,僅須過半數董事之出席,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即可議決而執行之。上訴人等七人已超過景文
高中董事會董事之半數,行使監督管理之職權,並無困難。被上訴人要求
限期改選董事及限期說明學校財務問題,皆係依法辦理,尚無矛盾,尤非
強人所難。且被上訴人解除上訴人等董事職務之前,上訴人等始終未就重
大違規情事提出說明,其未依限整頓改善之情事,至為明確。上訴人所舉
回覆被上訴人之各該函件,均難據為上訴人卸免職責之認定。原審對各該
證據資料摒棄不採,並於理由項下載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本件判決
之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等語,亦難謂為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1554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謂「欠缺事務管轄權限」應限縮於重大明顯之情
事。

3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162 號
  要  旨:
就上訴人是否私立學校法第 18 條規定之情事,主管機關本應不准予核備
,惟違法予以核備,主管機關應否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依職權予以撤
銷,依前述之說明,被上訴人得依裁量決定之,然非屬本件撤銷訴訟之程
序標的,若不撤銷此次董事核備之處分逕以核備,於法尚屬無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6 號
  要  旨: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成立後社員如有入社或退社時,應提理事會通過後,檢
附理事會議紀錄連同合作社社員增減月報清冊,報請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
及公路主管機關備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 21 條定有明文
。由此觀之,此之報備程序規定,係規範計程車合作社於社員入主或退社
時,應提理事會通過並檢附清冊報備,非規範社員退社須經理事會通過後
始發生退社之效力。即交通部 97 年 1  月 4  日交路字第 0960063252
號函:「有關合作社社員自請退社之認定事宜,既經貴部 96 年 11 月
12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60027126 號函及 93 年 7  月 1  日內授中社字
第 093003441  號函釋在案...至於『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 21 條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成立後社員如有入社或退社時,應
提理事會通過後,檢附理事會議紀錄連同合作社社員增減月報清冊,報請
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係屬備查程序,其意旨並非
在規範社員退社應提理事會通過始具效力。綜上,合作社社員如有自請退
社情形,應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社政、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辦理異動
,上開辦法第 21 條規定似無修正之必要。」意旨,亦同此見解。足見社
員自行申請退社,無須經理事會同意通過,僅需以書面送達原告即生效力
。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