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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國民教育法第 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620 號
  要  旨:
按公務員之停職,係停止公務員之職務,並非懲戒或懲處之處分,僅為調
查公務員之責任時,所為之暫時性措施,亦非藉此達到懲戒或懲處之目的
。市政府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先行停止公務員之職務,
係認其所涉情節重大,而為之裁量行為。又公務員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
辦理營養午餐採購案涉嫌貪污等罪並遭檢察官起訴,已損害學校及教育人
員之聲譽,並將影響校務推展及運作,亦未符教育人員應有之品德操守及
工作紀律,故不宜再任校長職務,而予以停職處分,即認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2年上字第 96 號
  要  旨:
「傳聞法則」原非一般法律原則或法理,是被害人縱未於性平會調查程序
中到場接受調查詢問,其對社工所為關於被害情節之陳述,得由社工於調
查程序中再予以傳述,由性平會依職權調查判斷其真偽。

3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734 號
  要  旨:
所謂「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依文義及目的解釋,當以考核會委員對於
審查事項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審查事項之當事人有何親交嫌怨,或在
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查,若僅憑主觀臆測,則不得謂有偏頗之虞。

4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999 號
  要  旨:
因一般給付之訴,相對於其他訴訟類型,特別是以行政處分為中心之撤銷
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具有備位性質。因此,如其他訴訟類型得提供人民
權利救濟時,即無許其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餘地,否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
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而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
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655 號
  要  旨:
比照公立國民小學與其所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行政契約,公立國民小學校長
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間之聘任關係,亦為行政契約,公立國民小學校長因
具有國民教育法第 9  條之 1  第 2  項、第 9  條之 3、第 9  條之 4
規定事由之一,經教育行政機關查明確實者,應予回任教師、改任其他職
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予以解聘校長職務,並由該公立學校依法定程序
通知當事人者,應係該公立學校立於機關地位,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
得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則公立學校
校長於聘任後,如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影響教師個人權益,且涉及
學生受教權重大公益事項,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自得提起行政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