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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國民教育法第 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946 號
  要  旨:
按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13 條第 2  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45 條規定
,均無退休教職員再任有給之公職時,負有應繳回溢領之退休金及優惠存
款利息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明文,亦無主管機關得逕以行政處分下命
再任有給公職之退休教職員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明文。是主管機關
向退休教職員追繳溢領之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其性質上為公法上之
不當得利,若主管機關對於退休教職員有公法上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時
,尚不得逕以行政處分下命退休教職員給付,而應向退休教職員提起一般
給付訴訟,由法院判命給付後,始得據為行政執行名義並移送行政強制執
行。又主管機關函文請退休教職員繳回溢領之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
既非行政執行名義,即與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前段及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5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所
稱,行政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之債務
人異議之訴之要件未合,人民自不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200 號
  要  旨:
人民對行政機關之違法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必其受損害之權利與主張違法
之行政處分有直接之因果關係始得為之,而行政處分如僅針對處分相對人
而產生類似債法上的效力時,因第三人不受該行政處分之拘束,處分相對
人接受行政處分之結果,縱使導致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影響,
亦係該行政處分之間接效果,且係因處分相對人履行該行政處分所課予之
義務之事實行為所造成,第三人就該行政處分亦僅能認具有事實上之利害
關係,難認該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該行政處分之作成而受到侵
害,則該第三人並非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其提起行政救濟,在法律上即
顯無理由。原告僅為課程發展委員會之委員,對於被告統一每週學習總節
數之函文,僅具事實上之利害關係人,仍非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從而,
原告尚無任何法律上利益或權利遭受系爭行政處分侵害之情事,故其非受
處分人或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其提起本件訴訟,依其所訴事實,在法律
上為顯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999 號
  要  旨:
因一般給付之訴,相對於其他訴訟類型,特別是以行政處分為中心之撤銷
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具有備位性質。因此,如其他訴訟類型得提供人民
權利救濟時,即無許其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餘地,否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
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而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
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