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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國民教育法第 1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重訴字第 16 號
  要  旨:
公立國民小學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達成教育國民之公共行政目的,
將人與物作功能上的結合,以制定法規作為組織依據所設置之文教性營造
物;且辦理國民教育所需之經費及校地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編列預
算支應及依法撥用或徵收。因此,營造物可分為「有權利能力之營造物」
與「無權利能力之營造物」兩者;無權利能力之營造物,其本身屬行政主
體之一部分,不具有獨立之地位或法人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