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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國民教育法第 1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3年上字第 275 號
  要  旨:
教師負有輔導與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的責任。
教師輔導或管教學生的手段、目的如不具正當性,即已逾越管教的界線。
因此,教師如有體罰、刑事違法、行政違法、不當管教及違法處罰學生等
行為,學校即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依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予以申誡、記
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的懲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7  目與第 8  目的規範對象,都是廣義的
教師輔導管教不當且情節輕微之行為,其區別不在於二者法條文字「訓輔
行為失當」與「不當管教」的不同,而是在於前者為結果罰,且無庸令其
改善即得予以懲處;後者則為行為罰,並須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始得懲
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999 號
  要  旨:
因一般給付之訴,相對於其他訴訟類型,特別是以行政處分為中心之撤銷
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具有備位性質。因此,如其他訴訟類型得提供人民
權利救濟時,即無許其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餘地,否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
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而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
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