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 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 而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要予保障, 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因一般給付之訴,相對於其他訴訟類型,特別是以行政處分為中心之撤銷 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具有備位性質。因此,如其他訴訟類型得提供人民 權利救濟時,即無許其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餘地,否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 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而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 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