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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國民教育法第 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313 號
  要  旨:
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
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
而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要予保障,
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999 號
  要  旨:
因一般給付之訴,相對於其他訴訟類型,特別是以行政處分為中心之撤銷
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具有備位性質。因此,如其他訴訟類型得提供人民
權利救濟時,即無許其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餘地,否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
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而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
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