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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799 號
  要  旨: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3  條係規定,所稱公營事業者,指各級政府獨
資或合營、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或政府與
前二公營事業或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
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屬之;而所稱之勞務,則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
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
定之勞務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