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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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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綜字第 1073005591 號
要 旨: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所稱「團體」,係指依法令成立並經主管機關核 准立案之團體,行政機關、地方自治團體、法人或依公司法成立之公營事 業等均含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