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所稱「團體」,係指依法令成立並經主管機關核 准立案之團體,行政機關、地方自治團體、法人或依公司法成立之公營事 業等均含括在內
司法院指定得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向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之聲請人範圍及申請使用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