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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營業秘密法第 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147 號
  要  旨: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要求政府機關主動或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係藉政府資
訊之公開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
並促進民主參與。是以公開政府資訊本身即具有公益性,不問人民要求政
府公開資訊之動機及目的為何,即得依該法請求政府公開資訊,與行政程
序法第 46 條所規定行政程序中資訊公開請求權,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並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有所不同。是以政府資訊
公開法相關規定,以政府資訊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基於政府資訊
公開之目的及例外解釋從嚴之法解釋原則,該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列限
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例外事由,應從嚴解釋。而公開政府資訊公益性之大
小,恆以該政府資訊涉及公益程度,及其應受人民監督必要性之高低有關
。是以,原判決已自系爭檔案之資訊所涉事項、資訊之時間性,衡量准申
請人閱覽之公益,及政府機關所主張之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料)、工商
秘密,因准申請人閱覽,所可能受影響,認前者大於後者,核其認事用法
無不合。此即該當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8  款但書及第 9
款但書對公益有必要之規定,政府機關自不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系爭檔
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1017 號
  要  旨:
就人民申請提供、閱覽或複製具有檔案性質之政府資訊事件,政府機關即
應審查檢視有無檔案法第 18 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
情形,如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即應准依人民之申請提供之
;倘政府資訊中雖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若可將該部分予以
區隔,施以防免揭露處置,已足以達到保密效果者,應就該其他部分公開
或提供之。此外,行政法院認定事實應憑調查所得之證據,就證據與事實
之關聯性如何,其證明力之有無,形成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理由項下
。如未說明所憑證據足供證明事實之心證理由,或就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摒
棄不採,又未說明不採之理由,其判決即屬判決不備理由,當然違背法令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