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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6年勞上更(一)字第 13 號
  要  旨:
依勞雇雙方所簽訂之合約約定,在職期間,非經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
為自己或他人名義經營或投資與公司業務相同或類似之事業,亦不得擔任
與公司業務相同或類似之公司、商號之受僱人、受任人、承攬人、合夥人
或顧問。故於任職公司期間,負有上開競業禁止之義務,卻擔任其他業務
類似之公司發起人,且持有相當持股,並擔任該公司之董事,即屬違反競
業禁止約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823 號
  要  旨:
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被保險人所為之醫療行為,必須是必要、且非無效
或過度治療者,方可認係符合健保特約本旨之給付行為,始得據以請求保
險人給付相對之醫療服務費用。是以,醫師僅須依醫師法第 12 條第 2 
項之規定製作病歷,即屬符合醫師法之規定,但苟醫事機構與保險人簽訂
健保特約,則就醫療費用之申請核付,除必須履行必要、有效且非過度醫
療服務之主義務外,並有提出足供評價其醫療服務是否符合債務本旨之病
歷資料予保險人審核之附隨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