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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產業創新條例第 6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234 號
  要  旨:
直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為辦理產業園區內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及
相關服務輔導事宜所設置之產業園區服務中心,僅係該局之內部單位,其
縱以服務中心名義對外並蓋用中心負責人之姓名章製發繳款書,仍屬經濟
發展局之行政處分。

2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1122 號
  要  旨:
若興辦工業人於其擴展計畫核定後,未依擴展計畫進行擴展工業,反將其
廠房機具出租他人使用,由他人於廠區從事製造加工,足以彰顯擴展計畫
所考量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當無擴廠之需要,廢止擴廠計畫之核定,
並未破壞興辦工業人未擴廠之利益,其侵害相較於毗連土地之原利用公益
為小。就此,主管機關廢止原核定擴展計畫及不核發工業用地證明之處分
,當屬合法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243 號
  要  旨:
行政行為之相對人是否特定,應以其發布時為基準時點,判斷受規制之對
象客觀上是否具有開放性而仍有繼續擴增之可能。下水道管理機構依據產
業升級條例所訂定之工業區管理規章,其課徵使用費之對象雖僅限於工業
區內聯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用戶,其性質仍屬法規命令,而非一般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