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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產業創新條例第 5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376 號
  要  旨:
系爭土地未依規定完成用地規劃變更,既屬系爭建造執照違法應予撤銷之
事由,依行政處分之跨程序拘束力,主管機關尚未依法撤銷該建造執照前
,不得以系爭土地未完成用地規劃變更為由,拒絕發給系爭建物之使用執
照。

2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432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除應審查建築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之要件外,
尚有審查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之職責。因此,不得主張新建工
程業經主管機關勘驗符合建造執照圖說准予備查,且已載出具公寓大廈管
理基金繳款證明及警民聯防系統安裝證明,即應核發系爭使用執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