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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產業創新條例第 2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1701 號
  要  旨:
稅捐稽徵機關所作成之核定投資抵減稅額,屬多階段行政處分,係由稅捐
稽徵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各自職權先後參與,稅捐稽徵機關
尊重其前階段行政行為即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審定結果,而作成核
定研究發展支出可抵減稅額,該前階段行政行為應可視為獨立之行政處分
。

2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1845 號
  要  旨:
除立法者另設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或設限制新法於生效後適用範
圍之特別規定,否則適用法律之司法機關,有遵守立法者所定法律之時間
效力範圍之義務,不得逕行將法律溯及適用或以分段適用或自訂過渡條款
等方式,限制現行有效法律之適用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