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主管機關委託或監督機關指示行政法人興辦社會住宅,得認定係屬住宅 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認定屬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方式之一
除住宅法另有禁止規定外,地方政府得就有涉及公權力之行使事項訂定具 體之法規依據後,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內政部營建署指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業務, 有關指示對象之擇定,尚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至於該中心辦理招募上開 公會及業者、獎勵補助媒合包租代管案件,是否需依我國締結之條約、協 定或政府採購法規定乙節,應由該中心視個案實際情形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