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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055650 號
  要  旨:
廠商最低得標價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承攬工程造價限額時,若招標文件
已載明不決標予此等廠商者,則不決標予該廠商;反之若招標文件未載明
者,則決標予該廠商,並通知營造業法主管機關

2 發文字號: 北府工施字第 0970595416 號
  要  旨:
各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時,請特別予以注意,避免營造業其淨值不足或
已超過當年度承攬總額仍繼續承攬工程,造成資金周轉不靈、惡性倒閉,
影響公共工程進度與品質,進而危害公共安全之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