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各工程單位開工、竣工時,專任工程人員應依建築師、技師受丙等綜 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以及營造業法第 42 條之規定辦理報告文件,並加蓋「新北市政府營造業工程記載核驗章 」
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附表
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等,並自即日起施行
有關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執行方式
函釋營造業法所稱之查驗工程是否包括估驗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