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使用執照卷附竣工查驗照片利用電腦科技偽造,依建築法第 70 條 規定,使用執照核發,監造人、承造人分別依建築師法第 18 條及營造業 法第 26 條規定應負監造及按圖施工責任
因違反營造業法第 26 條規定遭停業處分廠商所延攬之工程,按營造業法 第 21 條規定,得委由符合原登記等級之營造業繼續施工,並應適用採購 契約要項第 23 點但書規定
營造業法第 21 條但書規定受委託廠商概括承受後續工程之進行,應屬「 採購契約要項」第 23 點但書例外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之情 形,與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第 1 項「不得轉包」之規定並無牴觸
各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時,請特別予以注意,避免營造業其淨值不足或 已超過當年度承攬總額仍繼續承攬工程,造成資金周轉不靈、惡性倒閉, 影響公共工程進度與品質,進而危害公共安全之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