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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發文字號: |
內授國水建字第 115081062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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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下水道法第 9 條關於指定下水道機構,尚無規定其前置條件,得視地方
主管機關基於地域需求,自行於自治條例或法規命令中補充;惟考量指定
下水道機構涉主管權限之移轉,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之
規定,將指定事項登載於地方政府公報,始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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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字號: |
內授國水建字第 113081141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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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並未授權下水道機構訂定下水道法第 14 條之
償金支付標準,下水道機構得援引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訂定之標準辦理相關
補償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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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字號: |
高市府工水字第 096001885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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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委任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執行下水道法規定之主管機關辦理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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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字號: |
北府水設字第 100126963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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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新北市政府指定「經濟部工業局新北產業園區服務中心」為該市轄內新北
產業園區之污水下水道機構,並負責該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建設及管理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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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字號: |
北府水設字第 1001269866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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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新北市政府指定「經濟部工業局土城工業區服務中心」為該市轄內土城工
業區之污水下水道機構,並負責該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建設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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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字號: |
北府水設字第 1001270114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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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新北市政府指定「經濟部工業局林口工業區服務中心」為該市轄內林口工
二工業區之污水下水道機構,負責該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建設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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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字號: |
北府環下字第 091003360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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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本府指定「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為本縣轄內水源特定區
之污水下水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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