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其職權訂定「搭排許可作業原則」,核屬「作業性行政規則」 ,其中雖有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情形,然其涵義於個案中並非不能經由 管理機關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並可由司法審查予以 確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不合。
系爭土地未依規定完成用地規劃變更,既屬系爭建造執照違法應予撤銷之 事由,依行政處分之跨程序拘束力,主管機關尚未依法撤銷該建造執照前 ,不得以系爭土地未完成用地規劃變更為由,拒絕發給系爭建物之使用執 照。
所謂負擔,原則上係指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同時,另片面課予相對人一 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而授益處分的相對人對行政機關負有切結書所宣示 之義務,可認係一種負擔,而其存在,也構成行政機關當初願意作成授益 處分的關鍵考量因素。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除應審查建築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之要件外, 尚有審查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之職責。因此,不得主張新建工 程業經主管機關勘驗符合建造執照圖說准予備查,且已載出具公寓大廈管 理基金繳款證明及警民聯防系統安裝證明,即應核發系爭使用執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