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除應審查建築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之要件外, 尚有審查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之職責。因此,不得主張新建工 程業經主管機關勘驗符合建造執照圖說准予備查,且已載出具公寓大廈管 理基金繳款證明及警民聯防系統安裝證明,即應核發系爭使用執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