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負擔,原則上係指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同時,另片面課予相對人一 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而授益處分的相對人對行政機關負有切結書所宣示 之義務,可認係一種負擔,而其存在,也構成行政機關當初願意作成授益 處分的關鍵考量因素。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