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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下水道法第 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484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依其職權訂定「搭排許可作業原則」,核屬「作業性行政規則」
,其中雖有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情形,然其涵義於個案中並非不能經由
管理機關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並可由司法審查予以
確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不合。

2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948 號
  要  旨:
申請核發(污水)專用下水道設置設計合格證係以建造執照仍有效為前提
要件,若建造執照已失效,主管機關仍核發專用下水道設置設計合格證即
欠缺合法性基礎,自具違法之情形。此外,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
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作成違法行政處分者,因其信賴不值
得保護,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維護依法行政之公益目的,該違法行
政處分即使已經過法定救濟期間,仍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6年國更(一)字第 6 號
  要  旨:
新北市政府依新北市下水道管理規則為既有建物之下水道用戶施工設置之
排水設備,基於所有權之調和及權利社會化之內涵,亦應有下水道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適用。而包括當事人所有建物在內之前後兩排建物之原
有排水出口、化糞池均在土地上,堪認新北市政府交承予公司承攬施作埋
設之用戶排水設備及相關管渠應有符合下水道法第 14 條第 1  但書「擇
其損害最少處所及方法」之規定,其設置並無不法,自難認新北市政府所
為工程有何不法侵害權益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208 號
  要  旨:
所謂負擔,原則上係指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同時,另片面課予相對人一
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而授益處分的相對人對行政機關負有切結書所宣示
之義務,可認係一種負擔,而其存在,也構成行政機關當初願意作成授益
處分的關鍵考量因素。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584 號
  要  旨:
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該行政處分即有可能因而被撤銷或變更,得提起訴
願之期間,自應予限制,以維持法律的安定。由於行政處分的通知有不同
方式,對利害關係人又未必為通知,因此得提起訴願之期間,應分別以觀
。至於如何認定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知悉行政處分之存在,該第三人應負
舉證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