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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744 號
  要  旨:
離島建設條例之立法目在於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增進居民福利,則該條例
規定即為達成前揭行政目的而規定,核其性質應屬追求公共利益而制定之
公法。故土地管理機關依該條例第 9  條第 5  項規定所為之讓售公有地
行為,自非國家立於準私人地位為私法上之行為,而係行政處分。

2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744 號
  要  旨:
離島建設條例之立法目在於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增進居民福利,則該條例
規定即為達成前揭行政目的而規定,核其性質應屬追求公共利益而制定之
公法。故土地管理機關依該條例第 9  條第 5  項規定所為之讓售公有地
行為,自非國家立於準私人地位為私法上之行為,而係行政處分。

3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165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公告其經管符合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購回之土地清冊
,以便原土地所有權人或繼承人申請購回,該公告本身為事實行為,不具
規制效力,非屬行政處分。

4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619 號
  要  旨:
申請人是否符合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第 6  項所定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9  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登記原因證明
文件,依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 條第 2  項規定,雖得以「四鄰證明書」為之,然非謂一提出該證明書
即等同符合其所欲證明之完成占有時效之原因事實,受理登記申請之機關
就該四鄰證明書所保證之內容,仍應予以實質審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