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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3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裁字第 1104 號
  要  旨:
工廠管理輔導法對於違章工廠之查處,係以規範公共利益事項為內容,並
無明文賦予人民請求主管機關就涉嫌違反該法令之人予以作成裁罰行政處
分之公法上請求權。人民促使主管機關注意執行該法職務所為之陳情,僅
為事實行為,行政機關對此所為之答覆僅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

2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88 號
  要  旨:
肥料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7 條第 1  項、第 33 條規定,肥料
非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發給肥料登記證,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
違反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而製造或輸入肥料者,處新台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農戶或家庭自製之有機質肥料供自用無販賣行為者,
不適用本法規定。又該法立法目的係為健全肥料管理,維護肥料品質,以
維持地力、增進農業生產力及保護環境。是肥料製造、輸入或販賣,中央
主管機關將列入管理,人民須申請核准發給肥料登記證,方得為之,又為
顧及農戶或家庭,常有自行製造有機質肥料供自行使用,而無販賣予他人
之習慣及實際情形,即可不受管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