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7 條第 1 項、第 33 條規定,肥料
非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發給肥料登記證,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
違反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而製造或輸入肥料者,處新台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農戶或家庭自製之有機質肥料供自用無販賣行為者,
不適用本法規定。又該法立法目的係為健全肥料管理,維護肥料品質,以
維持地力、增進農業生產力及保護環境。是肥料製造、輸入或販賣,中央
主管機關將列入管理,人民須申請核准發給肥料登記證,方得為之,又為
顧及農戶或家庭,常有自行製造有機質肥料供自行使用,而無販賣予他人
之習慣及實際情形,即可不受管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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