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對於違章工廠之查處,係以規範公共利益事項為內容,並 無明文賦予人民請求主管機關就涉嫌違反該法令之人予以作成裁罰行政處 分之公法上請求權。人民促使主管機關注意執行該法職務所為之陳情,僅 為事實行為,行政機關對此所為之答覆僅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
土地稅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但書之規定,乃有鑑於經依法核定 為工業區或工業用地範圍內之土地,依法不能作工業以外之用途,乃以稅 捐優惠之方式,減輕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以鼓勵興辦工業,因此得按工 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應具備其為工業用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 廠使用之土地、使用現況為供工業或工廠使用、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規劃使用等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