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而 得標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所定禁止轉包工程之行政法上義務之行 為係屬行為犯,一有行為發生即屬違法,至於後續工程之施作,乃屬轉包 後之履約行為,並不影響前開轉包行為係屬行為犯之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