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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電業法第 38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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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291 號
要 旨: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與私法組織之行政,乃係不同之概念。電能之提供或相 關輸配電設備之設置、拆遷,核屬私法組織之行政,本非市政府或所屬工 務局固有之法定權限,自無所謂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