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電業法第 3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291 號
  要  旨: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與私法組織之行政,乃係不同之概念。電能之提供或相
關輸配電設備之設置、拆遷,核屬私法組織之行政,本非市政府或所屬工
務局固有之法定權限,自無所謂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