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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電業法第 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裁字第 1029 號
  要  旨:
台電公司為設置電塔而與土地所有人訂立土地使用契約,支付補償金,並
非受託行使公權力,不具有公法之性質。

2 裁判字號: 105年裁字第 719 號
  要  旨:
行政法院僅就當事人對公法上爭議所提起之行政訴訟,始得裁定停止訴訟
;倘若當事人向行政法院起訴之訴訟標的是否屬公法上之爭議,仍有疑義
,應先為裁定釐清審判權爭議,確定其有受理訴訟權限後,始有適用裁定
停止訴訟之餘地。此外,兩造所簽立之購售電合約,契約之雙方當事人並
無行政機關,且其契約內容與執行公法法規或人民於公法上之權利義務關
係無涉,亦無偏袒相對人使其單方取得較優勢地位之約定,更無關於公權
力委託行使之約定,與行政契約之成立要件不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65 號
  要  旨:
按當事人主張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5  款規定廢止合法之
授益處分後,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損失者,即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規定請求給予合理補償。至於人民是否確因廢止合法授益,致有信
賴利益之損害,乃其損失補償請求是否有理之問題。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