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機關辦理「電動車充電站、充電樁」等採購案,依電業法第 2 條第 12 款及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用電設備施作之廠商資格,並依政府採購 法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不當 限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