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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內中營字第 0940084591 號
  要  旨:
有關營造業經經濟部准予解散登記,惟未於歇業日起 3  個月內至主管機
關辦理廢止營造業登記者,是否仍須依營造業法第 5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處以罰鍰處分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581400 號
  要  旨:
公司法第 108  條、非訟事件法第 183  條等規定參照,公司負責人死亡
情形,應向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其中一人為送達,如無其他董事,即屬「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利害關係人或檢察
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該臨時管理人於代行
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時,自屬公司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