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公司法第 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638 號
  要  旨:
公司登記除設立登記為公司之成立要件外,其他登記皆屬對抗要件;變更
董事、監察人,固屬應登記事項,但此事項之有效存在,並不以登記為其
要件。且課予義務訴訟之原告適格,須以提出申請案者為限,若係未提出
申請案之第三人,非適格之原告。因此,非申請案之申請人,亦非原處分
之相對人,當不具有課予義務訴訟之當事人適格,並無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之權能;且因董事、監察人、董事長變更登記,僅屬對抗要件,難認課予
義務訴訟之結果,將致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2年上字第 463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對於有限公司章程變更登記的申請,經過審查後予以核准,是對
於有限公司所為的授益性行政處分,公司股東雖非該行政處分授益的相對
人,但如果依個案具體情形,可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因原處分的授
益效力而受侵害的可能,即可認其為原處分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而具備
提起撤銷訴訟的權能。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097 號
  要  旨:
依照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
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故如屬地方自治團體
之專管事項者,亦應有其自治立法權,並屬和地方與中央共管事項,僅要
其不違背國家法之限度,以及憲法及學理上所限制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等,自屬合法之立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481 號
  要  旨:
所謂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係指商業經審查符合商業登記法之規定,即准
予登記,至於其他諸如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及衛生等事項,則非商
業登記之審核內容。故商業實際經營業務之營業所在位置,仍應符合土地
使用管制、建管、消防、衛生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法令規定,非謂獲准
商業登記者,即全面肯認其經營之業務符合其他規定。此外,為健全旅館
業之管理,乃規定經營旅館業者除應事先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
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321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之申請,固依公司法規定就所附文件為形式審查而核
准,惟如事後發現核准登記處分與事實狀態不符而有違法情事時,自得依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規定,撤銷核准設立登記之處分及其後續以該錯
誤事實為基礎所為核准相關登記之處分。況申請公司登記者對資本額之重
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機關依該資料作成行政處分,依同法第 119  
條第 2  款規定,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387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之「主旨」若極不明確,無法經由事實及理由之記載瞭解「決定
」之內容,固有可能構成行政處分重大明顯之瑕疵。惟主旨准許申請範圍
雖不明確,然由行政處分之說明欄及附件能確定准許範圍,則難認有重大
明顯瑕疵。

7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354 號
  要  旨:
行為人之子為公司代表人,後因公司經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而未規定清
算人故以其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之後該代表人死亡,此清算事務自應依公
司法第 113  條準用第 80 條規定,由其繼承人行之,並應將之記載於負
責人欄,此與公司由何人負責無關,行為人所繼承者,係其子之公司「清
算人身分」,而非該公司之稅捐債務,此非可得主張之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