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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會議次別: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 1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
  決  議:
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或遭撤銷登記而當然進入清
算程序後,其地價稅稅單須對公司代表人即清算人全體均無法送達,始得
認該納稅義務人已行蹤不明,而依土地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
規定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
2 會議次別: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 1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
  決  議:
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或遭撤銷登記而當然進入清
算程序後,其地價稅稅單須對公司代表人即清算人全體均無法送達,始得
認該納稅義務人已行蹤不明,而依土地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
規定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