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購買某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如僅為股票持有人,則僅有反射利益 ,未符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所指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故應不准其閱覽建 造執照相關之資料
為配合經濟部 98 年 4 月 2 日經商字第 09802406680 號公告營利事 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 98 年 4 月 12 日止,訂定機關辦理採購 應行注意事項
關於「公司負責人及利害關係人申請查閱及抄錄公司登記資料須知 (草案 ) 」,其法源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六條疑義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等規定參照,地政機關 依據該規則第 24 條規定,對於依法得申請閱覽之人,即得提供申請書及 其附件,惟其提供仍應參酌該條規定規範意旨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 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