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公司法第 369-1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433 號
  要  旨: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19 條第 4、5 項係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
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並若於修正施行前,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違反者,應於 2  年內
改正;此係為維護新聞自由與民主健全發展而設,對於政府、政黨或捐助
成立之財團法人等單位為直接、間接投資之不作為之限制義務,但如屬系
統經營業者,應難認屬此所規範之對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002 號
  要  旨:
保險法第 146  條之 7  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
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
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所
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人、配
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企業之
範圍。故若以保險業向銀行買受土地,其交易金額已經超過上述限額,自
有不動產交易缺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