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執行處於經命義務人到場,而 義務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裁量是否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或限制住 居等處分,故行政機關於裁量採取何種處分時,仍要有比例原則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