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604522400 號
  要  旨:
公司應行清算,未進行清算,其章程未規定或未決議選任清算人者,於無
限公司及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於股份有限公司,係以董事
為清算人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103506730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所為之行為,屬公權力行使之範疇,方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自
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屬民間團體,其為辦理重劃會成立大會及會員大會等
通知作業,非屬行政程序法規範之範疇

3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80700012 號
  要  旨:
清算中股份有限公司之送達,應向清算人為之始為適法。若該公司屬無董
事狀態,且股東會未選任清算人或公司章程未規範何人擔任清算人時,有
關機關宜本於權責審酌是否依公司法第 322  條第 2  項向法院聲請選派
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