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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司法第 3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台上字第 3331 號
  要  旨:
所謂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有其拘束力者而言。而證
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信函,如未強制投信公司股東一律應負擔
損失責任,而不具拘束力。則關於「有損失由投信股東自行吸收」,可否
定性為依據法律授權所為形成私法法律關係具有拘束投信業者效力之行政
處分,仍有調查釐清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6年勞上更(一)字第 13 號
  要  旨:
依勞雇雙方所簽訂之合約約定,在職期間,非經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
為自己或他人名義經營或投資與公司業務相同或類似之事業,亦不得擔任
與公司業務相同或類似之公司、商號之受僱人、受任人、承攬人、合夥人
或顧問。故於任職公司期間,負有上開競業禁止之義務,卻擔任其他業務
類似之公司發起人,且持有相當持股,並擔任該公司之董事,即屬違反競
業禁止約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392 號
  要  旨:
查投標承攬工程,乃董事兼總經理執行職務之範圍,其於本件採購案決標
前違法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並向評選委員關說行賄,係期冀原告能標取工
程,而非為其個人獲得被告之採購工程,所為顯係代表原告公司之業務上
行為。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